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恢270号
申请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村桂花组。
经营者:**,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申请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再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62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王应中对本案申请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而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对案外人王应中享有债权,若是(2021)湘062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则案件当事人均能履行义务,但现在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申请上诉,由于上诉结果未知,为避免执行回转,本院决定暂时终结执行,待上诉结果出来之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