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822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丛木塘组。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0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10月19日,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705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643359元,剩余部分尚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超 书 记 员  胡 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