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02民初4159号之一
申请人:姜倩倩,女,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8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6902416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居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96号B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86549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荆贵鹏,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居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居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居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