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武,平江县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西侧(新城蔬菜加工厂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65442。
法定代表人:孔华章。
被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陈朝辉,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诉被告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9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金谋
书 记 员  吴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