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团结与某某,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518号
原告:王团结,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6WRA9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团结诉被告***、**、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团结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团结已与各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团结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王团结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徐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