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04民初1041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三桥。 被告: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德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守德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21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8年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绘制xx**9-1、9-3、16-1、22-1共计四个样板间的竣工图,约定价款为12000元,图纸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并告知剩余3000元待后期竣工资料做完后一并结清。2019年,被告又要求原告给其做竣工决算报价,约定报酬15000元,做竣工资料费3000元,被告承诺报销刻章费150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甲方送资料花费交通费及打印费共计2000元。原告所提供图纸经由被告工程部负责人签字即为合格、所做结算提交被告的甲方核算部为合格。原告在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曾支付原告1500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守德建筑公司辩称,2018年6月其公司与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接xx**9-1、9-3、16-1、22-1户型样板间的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须向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竣工图、决算资料等,以此同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装修费。2018年10月其公司聘请原告为其公司绘制竣工图纸、做相关决算资料,约定报酬为27000元。其公司先行支付原告9000元,并与原告约定原告将图纸、资料等提交其公司的甲方即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本部通过后,其公司方可支付原告剩余报酬。后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费用时其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元。后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其公司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其公司又另行委托他人重新制作了一套决算资料,未重新画图纸,重新提交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方给我公司结算。现认为,因原告所做图纸和决算资料与其公司实际施工面积不一致,造成其公司工程款结算损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被告承包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xx**9-1、9-3、16-1、22-1户型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为跟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2018年10月,被告聘请原告为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画竣工图、做决算资料,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27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上述样板间图纸和决算资料,由被告签字后提交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被告支付原告报酬9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报酬时,被告又向原告支付1500元,共计已向原告支付105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竣工图上***,被告方告知其自己刻章,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表示认可150元刻章费用。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绘竣工图和做决算资料,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劳务关系成立。现原告按照约定绘制图纸、做决算资料,被告已审核签字认可,并已提交被告的甲方,原告完成劳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劳务费。关于劳务报酬数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绘图纸12000元、做决算报价15000元、做决算资料3000元,单位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被告认可双方约定绘制图纸、做决算报价资料等费用为27000元,由此本院认定劳务报酬为27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0500元,下余16500元未付。 关于原告诉请交付图纸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共计200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此两项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此费用应为提供劳务方的支出,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刻章15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故此项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绘图纸、所做决算资料与其实际工程量不符,影响其与甲方正常结算,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有效、合法的证据,故,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刻章费共计16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诉讼费3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陕西守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