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3民初4412号
申请人寿光市爱时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A84P47。
被申请人寿光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70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爱时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金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金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金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寿光市爱时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