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爱时装配式房屋制造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6264号
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25612J。
法定代表人:钱国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环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6670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旭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集街道办驻地农行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2722205B。
法定代表人:魏光舜,总经理。
被告:潍坊爱时装配式房屋制造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环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宏旭管业有限公司、潍坊爱时装配式房屋制造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