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联众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联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797号
原告:肇庆市联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敏捷城四期B幢20层2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97598618U。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269号中泰天成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2291F。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
原告肇庆市联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联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1258019.05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ASHZ001Z0120Q000951B的《保单保函》,担保期限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市联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8019.0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