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艺奕设计有限公司

自贡市艺奕飞扬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11执保246号
申请人自贡市艺奕飞扬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宋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宁开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艺奕飞扬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艺奕飞扬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艺奕飞扬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宋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A0T8N3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宋强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勾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