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东方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文誉商贸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6民初549号 原告:湖南文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栋商务办公楼41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文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文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