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睿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海睿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民主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海睿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海睿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8)甘29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其法律顾问审查认为上诉不当,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元,由上诉人临夏州古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