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2386号
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进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田向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天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小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