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1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第26层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9527692P。
法定代表人:田向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才,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