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820号之一
原告:株洲三叶草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迎宾大道328号田心村物流综合楼第六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26层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律师事务所。
原告株洲三叶草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株洲三叶草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三叶草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