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504号
原告:景泰县来景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昌林路北901号(顺祥公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MA735N87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83××******。
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666号(鼎泰中汇广场第3幢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952769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82××******。
原告景泰县来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赵睿贤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来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就被告甘肃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来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原告景泰县来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