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5民初190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8月18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卓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92TYX0。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南关福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与甘肃卓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