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宸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宸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158号
申请人: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塘门村铜锣山。
法定代表人:李秋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宸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飞机坪街道人民西路29号11幢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莉。
申请人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21)湘1023民初1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宸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宸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 记 员  李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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