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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学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3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邦嘉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五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邦嘉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得到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