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0249号
原告:四川邦嘉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浪,总经理。
被告:凌云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邦嘉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云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邦嘉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邦嘉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