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5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455号景汇天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8日、12月14日、2022年1月25日和2月15日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车辆等。本院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659元,尚有5465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赵 健
审判员  任正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