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18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长恼工业区矿山路与纬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254526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万华城商业广场3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2949126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006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与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湘1002执保2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