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2146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