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与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2191号
原告: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奥园康威二街28号1幢131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7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广州市森虹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