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保264号
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