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22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芳,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峰,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0068X。
法定代表人:张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昕普
书 记 员 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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