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与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民初58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原交通部郴州筑路机械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7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郴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