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9民初1151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2号楼4层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DKXX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招商楼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BXCK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泰和公司)、北京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建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城建泰和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中***公司承建××华融商旅服务区(长城文化广场A区)项目,其将该项目转包给城建泰和公司。2020年9月,城建泰和公司将部分楼号的结构打磨修补劳务工程分包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月20日左右,因春节放假,现场工程均停止施工。2021年3月初,***带领工人到涉案工地施工,中***公司拒绝进入工地继续施工。经××镇人民政府协调,城建泰和公司不再承建涉案工程,包括***在内的所有工人工资均由中***公司承担。因中***公司、城建泰和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依法诉至法院。
中***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与中***公司之间无法律关系。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1月20日双方续签合同,就劳务分包内容、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9月,城建泰和公司与***通过口头约定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就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与中***公司无关,对中***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主张的工程款不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管理,中***公司无代付责任。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城建泰和公司应当根据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公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和城建泰和公司所提供的工资表代付农民工工资,***主张的工程款不在代付工资的范围内,不能要求中***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中***公司的起诉。
城建泰和公司辩称,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根据结算单,***为涉案工地员工,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主张的工程款实为工资。中***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当继续向***支付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算单,该结算单由城建泰和公司出具,并由城建泰和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证明尚欠***工程款80000元;
2.《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证明城建泰和公司确认欠付***结构打磨修补班组款项80000元,班组其他工人系由***雇佣,工资已由***支付完毕。因镇政府要求以工资的形式主张款项,故对欠付款项以工资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3.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尚欠***款项80000元的事实。
城建泰和公司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结算单无城建泰和公司**,真实性不认可;2.《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未标明时间,仅可以证明欠付***工资,但支付主体应系中***公司;3.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的工资一直由中***公司代为发放,应由中***公司继续支付。
中***公司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结算单非原件,真实性不认可,结算单可以证明***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另,结算单所涉项目并未全部完成,部分项目面积与图纸不符,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一致;2.《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真实性无法判断,与中***公司无关,且该表由城建泰和公司**确认,表明***属于城建泰和公司的管理范围;3.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真实性不清楚,制表单位为城建泰和公司,与中***公司无关。
本院对结算单、《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
中***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中***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超付城建泰和公司分包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城建泰和公司处理其与用工人员的纠纷,***起诉中***公司没有法律依据;2.备忘录,证明中***公司不欠付城建泰和公司款项。
***对中***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劳务分包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中***公司之间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经××镇人民政府调解,中***公司承诺向***支付尚欠工程款。同时,《劳务分包合同》也证明***施工的工程系由中***公司承包;2.《解除合同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解除合同通知书》仅解除了其中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不影响另外一份合同的效力,且不能否认欠付***工程款的事实;3.备忘录真实性不认可。
城建泰和公司对中***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中***公司系涉案工程总承包方,应由中***公司向***支付款项,城建泰和公司已就《解除合同通知书》提起诉讼;2.备忘录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双方已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对中***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对备忘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综合认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公司系××华融商旅服务中心(长城文化广场)A区项目的承包人。2019年8月25日,中***公司作为劳务发包人(甲方)与劳务分包人(乙方)城建泰和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鉴于北京华融八达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工程承包人(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八条分包劳务款的结算、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二、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一)甲乙双方约定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600万劳务费,根据现行国家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此款必须优先支付所有农民工及工人工资,不得有任何拖欠农民工及工人工资行为。(二)本分包项目最终决算价格的3%作为劳务分包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给劳务分包人,鉴于双方继续合作,故此合同履行完毕不再扣留劳务分包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度的合同总算扣除……第十四条履约保留金、质保金和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事宜:……三、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按劳务报酬计价总额25%的比例预留农民工工资保留金。甲方负责审查乙方劳务工资表,并有权根据计价情况直接发放乙方劳务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保留金及劳务计价额中扣除。工程完工,办理完工结算后,经甲方查证,乙方农民工工资已全额发放后,甲方不计利息将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返还乙方……第二十条禁止转包或分包: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某一项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班组长或劳务包工头,但是班组长或劳务包工头不得将其承包的某一项专业作业劳务再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另觅劳务队进出场、赶工费用)……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中***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姓名章,乙方由城建泰和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及**签字。
2020年1月20日,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六条分包劳务款的结算、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二、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一)甲乙双方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情况,从以下几种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中选择(1)种分包劳务款支付方式。第一种劳务款支付方式:如果本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则每次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经每一位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并由乙方(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时,甲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扣除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剩下的劳务分包款,甲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通过甲方的基本账户转入乙方的基本户……第十二条履约保留金、质保金和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事宜:……三、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按劳务报酬计价总额25%的比例预留农民工工资保留金。甲方负责审查乙方劳务工资表,并有权根据计价情况直接发放乙方劳务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保留金及劳务计价额中扣除。工程完工,办理完工结算后,经甲方查证,乙方农民工工资已全额发放后,甲方不计利息将农民工工资风险保留金返还乙方……第十八条禁止转包或分包: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某一项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班组长或劳务包工头,但是班组长或劳务包工头不得将其承包的某一项专业作业劳务再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另觅劳务队进出场、赶工费用)……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中***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姓名章,乙方由城建泰和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及**签字。
庭审中,***主**建泰和公司将部分楼号的结构打磨修补工程交由其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其带领班组工人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初在涉案工地施工,与城建泰和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约定工程款6元/平方米,结算单所载面积系由城建泰和公司与***共同测量。城建泰和公司辩称**、**非城建泰和公司正式员工,系城建泰和公司为涉案项目雇佣的工人,认可与***就施工面积进行测量的事实。
根据***提交的结算单:工程名称:××华融商旅(A区)项目部;施工队名称:城建泰和公司;班组(个人)名称:***结构打磨修补班组;2020年结算工资;收入项目及金额:130058.98元;现金借支50000元;结算下余金额80000元。结算单下方主管签字处有**签名、工长签字处有**签名及***签字按捺,同时加盖城建泰和公司公章。***主张结算单原件在城建泰和公司处,城建泰和公司不予认可。关于结算单出具时间,***主张系于2021年离场时,由城建泰和公司出具。城建泰和公司表示无法确定结算单上是否为**、**亲笔签名,且签订结算单时的工作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具体签订时间。
***提交的《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载明:***、**、**、**,未支付金额分别为31000元、16200元、16200元、16400元,本月小计为80000元”,班组长处由***签字、用工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处有**签名、用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处有**签名,并加盖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融商旅服务区(长城文化广场A区)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印章。
***提交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中载明:打磨***组未支付金额80000元,由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加盖印章,下方有**签名,并注明同意支付。
关于款项支付情况,***主张结算前中***公司曾向其支付部分款项,结算后未支付款项,其所在班组其他工人工资已由***支付完毕;中***公司辩称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城建泰和公司的通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付农民工工资,于2021年2月9日向***账户代付47952元,此外未支付其他款项;城建泰和公司辩称其负责统计农民工工资金额并报送至中***公司,由中***公司直接支付至相应农民工账户。
关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庭审中,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主张其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中***公司主张***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城建泰和公司主张其与***之间系劳务关系。
关于劳务分包款项,现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中***公司认为已超付城建泰和公司劳务款项。城建泰和公司主张中***公司尚欠付城建泰和公司款项。经询,中***公司认可发包人未欠付中***公司工程款。
经查,城建泰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园林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计;种植花卉、**(种**除外);租赁建筑设备;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装饰材料、金属材料、花卉、**(种**除外)。
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当事人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中***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城建泰和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分包关系。城建泰和公司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有效。本案中,城建泰和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将结构打磨修补工程分包给***,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向分包人城建泰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为此,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成立分包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系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故城建泰和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提交的《工程劳务作业(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确认表》、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尚欠***打磨班组款项金额为80000元,并由城建泰和公司项目部加盖印章,应视为城建泰和公司对双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依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本案中,***主张的价款系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故其主张的款项并非单纯农民工工资,其中亦包含了***获取的利润等在内。***作为班组的组织者,向班组成员发放工资,班组成员接受其管理,城建泰和公司按照班组的工作成果结算价款,故班组的身份已不属于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现中***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城建泰和公司向***履行付款义务,对于中***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应款项,可作为后期中***公司与城建泰和公司之间在查明应付款项数额后进行结算的依据。
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2022年2月17日城建泰和公司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故本院认定城建泰和公司应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价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乔 真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