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948号
原告: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2号楼4层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DKXX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成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招商楼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BXCK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城建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成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