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江县中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404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地广东省珠海市某某区某某某路1089号1302房。
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
执行担保人:许某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某村193号。
本院在执行***与某某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粤0404民特62号确认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0,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2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执行担保人许某某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处理。另经向金融、房产、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对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案执行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现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拘留的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在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