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457号
原告:广州市永洪国际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配用品交易广场自编E57、5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永洪国际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黎治国,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江***特1号写字楼5-1-3。
法定代表人:黎治国。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枫香坪组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永洪国际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治国、**、***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广州市永洪国际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是本院(2020)粤01破152号破产清算一案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因此,原告广州市永洪国际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广州市永洪国际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