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辰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辰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立功与济南辰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3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园初字第416号
原告*立功,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辰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广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筱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功诉被告济南辰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功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辰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立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