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5156号
原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二十里铺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25156K。
法定代表人:史文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江,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19395。
法定代表人:久美彭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硕。
原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案件受理过程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双方争议已经解决,无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