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182号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青0105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青0105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三段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岭”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