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722号
原告:王XX。
被告:甲公司
被告:冯XX。
原告王XX与被告甲公司、冯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 判 员 付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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