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722号 原告:王XX。 被告:甲公司 被告:冯XX。 原告王XX与被告甲公司、冯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 判 员  付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