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799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被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与被告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