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3769号
原告: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古良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2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2018年4月23日,为人民币7854.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金寨大德100兆瓦农光互补电站工程项目电气设备调试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指定项目电气设备调试,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一直未予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合同中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被告应当在并网一个月后即2017年7月30日,一个星期之内付款百分之三十”,因此被告应当自2017年8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但因被告违约,故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综上,被告无故拖欠合同价款,应当履行支付以及违约利息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款项161000元;
二、原告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原告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292元,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承担1292元,于2018年7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青海蒙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伟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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