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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443号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
法定代表人:翟向军,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争争,男,1997年4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该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9号1号楼3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8YH8E。
法定代表人:车朝飞,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40214元。
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21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贺敏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欣蔚
书记员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