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5162号
原告: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8YH8E,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9号1号楼39-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正捷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91626390L,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63号4号楼1**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YHCXT,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湟源大街16号2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正捷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后原告告知该案重复立案,另案正在审理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