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4民初9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20栋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古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承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红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记员 斗格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