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其某某与阿西木果、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4民初89号
原告:阿其***,男,2001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20栋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阿其***与被告****、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阿其**日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其***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瓦扎作几承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红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记员  斗格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