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沙马吃古与阿西木果、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4民初79号
原告:沙***,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
被告:****,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沙***与被告****、青海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沙***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沙***承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红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记员  斗格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