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539号

申请人: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允贵,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雷,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

法定代表人:孙玉强。

申请人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2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君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存款8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