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420号
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699弄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环境科技(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环境科技(仙桃)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