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1937号
原告: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南8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79111U。
法定代表人:李吉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旺,福建皓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钟林路12号商务大厦1603单元之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4205299Q。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和。
原告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碧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烨
书 记 员 林斌煌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