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龙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1305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10月10出生,汉族,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彦,江西明略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6月25出生,汉族,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

被告:龙灵,男,1987年6月20日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户籍地址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钟林路**商务大厦**之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4205299Q。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和。

被告:永新县才丰中学,住所地永,住所地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304925827980。

法定代表人:叶艳初。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龙灵、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西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新县才丰中学为被告,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以上三方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贺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