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24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西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钟林路**商务大厦**之18,统一社会信用:91360828754205299Q。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和。
被告:赣州九合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西牛镇西牛村信用代码:91360722079004337D。
法定代表人:何其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九合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