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钟林路12号商务大厦1603单元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4205299Q。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灵,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工资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厦门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负担。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贺晓红
书记员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