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20023号





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发表人:冯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严幼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现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冬






书 记 员


李浩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