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591号
原告:经营部。
被告:建设公司。
原告经营部诉被告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要求撤诉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